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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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政府机构。政府组织,黑龙江政府,地方政府。

财政,公安。意见,民政,水利。

内设机构/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3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省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 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监测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研究提出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动用省内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全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安排省本级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研究协调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向国家提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八)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衔接平衡地震、土地、测绘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地区经济协作;负责审核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九)振兴发展处。

组织拟订全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提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省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西部开发处与其合署办公)。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气象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拟订推进我省西部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西部地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

(十一)交通运输处。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规定权限内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审查意见;提出交通运输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核意见。

(十二)产业协调处。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地区、跨行业以及需要全省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承担工业领域重大项目审核的相关工作,组织审核、申报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申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优化配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五)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编制和实施相关建设规划;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七)经济贸易处。

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拟订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现代物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口岸边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流通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安排意见;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全省粮食政策的拟定;提出粮油、化肥等重要商品省级储备计划建议;承担重要物资综合管理工作。

(十八)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和监管非上市企业(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牵头推进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规划、年度贷款使用规划的编制,并负责筛选、协调和监督检查;沟通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金融合作有关情况。

(十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

(二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挂黑龙江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并指导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省国防交通网络布局规划,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组织拟订全省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指导、检查、协调国防交通有关工作。

(二十一)黑龙江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负责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工作;负责全省招投标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稽察,起草本省招投标综合性政策规定,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管理省级评标专家库,受理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二)项目前期与新能源开发处。

负责组织专家了解掌握国内外各产业发展项目*动态、分析相关产业项目发展趋势、择优引入能做大做强的专利技术和新技术等大项目前期相关工作;组织论证、筛选、谋划和培育起点高、辐射面大、牵动力强的重大项目;负责省级重大项目前期资金的管理,进行年度项目评优排队;负责省级前期项目库的管理,并对项目库进行动态充实调整;负责省级谋划和省牵头引进的重大项目的法人招标;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负责拟订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及项目管理。

(二十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

研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重大问题;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指导和监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组织拟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负责指导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审批市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审核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稽查、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负责尼尔基水库移民动迁安置和移民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二十四)农业发展利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管理处。

负责全省已确定的农业发展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评估论证,审查选定项目;编制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申报年度贷款额度计划;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组织配套资金的落实并督促按时还贷;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配合国家和省级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

(二十五)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协调处。

组织拟订哈大齐工业走廊总体规划和园区专项规划;提出推进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跨行政区域产业布局、重大项目、产业发展集群的建议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指导哈大齐工业走廊区域招商推介相关工作;承担黑龙江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六)黑龙江省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

研究全省铁路发展建设的状况;提出铁路发展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前期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资金筹措建议;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铁路建设工作的指导。

(二十七)大项目处。

拟订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协调大项目实施,提出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大项目会办、督办和考核;负责项目信息库建设,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对外发布项目信息、实施项目公示;拟订有关促进大项目建设的政策规定。

(二十八)能源一处。

拟订电力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大型火电、热电、抽水蓄能发电和电网建设的管理;承担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审核;负责电力紧急调度。

(二十九)能源二处。

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承担能源装备、能源国际合作、能源行业节能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拟订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负责煤矿新建项目审批工作。

(三十)油气化工处。

按规定权限承担石油、天然气、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管理职责;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负责联系中石油公司驻我省企业,协调中石油公司在我省的重大项目建设;会同中石油公司制定全省油气网规划和天然气推广利用规划;负责边境能源合作;制定地方小油田、小气田发展规划,指导小油田、小气田发展;统筹化学工业、医药工业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化学工业、医药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相关工作。

(三十一)对外经济协作处。

拟订全省经济协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与中央及省际间的横向经济协作和重大经济技术活动洽谈活动;承担国家宏观经济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传递工作;负责省际间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及友好关系单位的日常联络和协调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委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05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5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厅级领导职数:主任1职、副主任5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3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38职(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职,稽察特派员3职),副处长45职。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二)与有关厅局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安排到省级的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到省级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其他部委安排的相关事项由省级对口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落实。

(三)与省商务厅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家提出需要进行外国投资者并购企业安全审查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省商务厅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并购安全审查的主要责任,省商务厅承担依据目录提请并购安全审查以及执行并购安全审查决定的主要责任。

(四)与省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全省粮食的总量平衡,提出全省粮食进出口计划,编制粮食流通及仓储设施建设计划,负责争取国家建设项目的投资,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省粮食局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编制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提出全省粮食进出口计划;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粮食流通及仓储设施建设计划。

(五)与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煤炭生产安全规划,参与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制定;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须报国家核准的改扩建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申报。

(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省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指导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职责调整/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政务公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核电管理和部分电力管理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将省振兴老工业基地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

(六)加强宏观调控职责。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省内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省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全省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振兴老工业基地、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地区开发及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各经济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省级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省级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工作。

(十一)起草涉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全省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制定全省中长期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规划,负责能源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行业规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重大示范工程;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四)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省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领导小组、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省哈大齐城际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省中俄原油管道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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